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1) |
發(fā)布時間:2011/6/17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拍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guī)則》及《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yè)國有產權競價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和拍賣公告期間提出受讓申請并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競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所稱的拍賣機構,是指經產權交易機構認可,具有拍賣資格的企業(yè)法人。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產權交易市場的規(guī)則。
第五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由拍賣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受理轉讓申請前,與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的經紀會員共同簽訂委托合同,并將委托合同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經紀會員、拍賣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名稱、數(shù)量等基本情況;
(三)拍賣實施的時間、地點;
(四)拍賣傭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產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轉讓方應當通過其受托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遞交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等相關附件材料,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發(fā)布產權轉讓信息。轉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轉讓標的及轉讓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根據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的相關內容制作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拍賣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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